選拔準則

一、 目的

透過公開選拔形式,以甄選符合參賽資格的健美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國內、地區及海外國際性比賽。

二、 每年在國內及海外國際性比賽簡介

● 世界男子、女子健美健身錦標賽

● 亞洲男子、女子健美健身錦標賽

● 世界運動會

● 亞運會

● 東亞健美錦標賽

● 全國健美錦標賽

● 穗港健美健身交流賽

● 廣州健美健身錦標賽

三、 香港代表隊選拔程序如下:

1. 合乎第一階段選拔資格之運動員請填妥「申請表」及「成績記錄表」於每年一月第一個星期日截止日期前郵寄或電郵至總會辦事處。

2. 經第一階合格之入選運動員,可正式參加港隊集訓。

3. 第二階段選拔(決選)將於各比賽開始前四個月進行,詳情於比賽開始前一個月公佈。

4. 第一階段並未入選之運動員,若符合特定資格,可於決選前一個月(即比賽開始前四個月)報名參加第二段選拔(決選)。

5. 比賽開始前一個月將公佈最終入選名單。

四、 有需要時總會將為其他需要委派香港代表隊出席之賽事進行選拔,總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準進行選拔,比賽開始前一個月將公佈最後入選名單。

香港代表隊選拔(第一階段)資格

(甲) 基本參加選拔資格:

1. 中國香港健美總會會員;及

2. 持續居港三年或以上,或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

3. 合乎該比賽主辦單位訂立之參賽年齡或其他資格;及

4. 達到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

(乙) 各項賽事附加選拔資格:

1. 世界男子、女子健美錦標賽

1.1 必須為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1.2 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或

1.3 於該年度前兩年起,在本港賽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各級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 名;

1.4 如申請者是21 歲以下,並於該年度賽季內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青年組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名;或通過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

2. 亞洲男子、女子健美錦標賽

2.1 必須為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2.2 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或

2.3 於該年度前兩年起,在本港賽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各級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 名;

2.4 如申請者是21 歲以下,並於該年度賽季內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青年組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名;或通過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

3. 區域性賽事(包括東亞健美錦標)

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運動員只可參與選拔,並需於報名時列明參賽意向選擇。

3.1 必須為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3.2 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或

3.3 於該年度前兩年起,在本港賽取得以下成績:

● 3.1 必須為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3.2 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或

3.3 於該年度前兩年起,在本港賽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各級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 名;

3.4 如申請者是21 歲以下,並於該年度賽季內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青年組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名;或通過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

4. 全國錦標賽 (全國健美錦標賽)

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運動員只可參與選拔,並須於報名時列明參賽意向選擇。

4.1 必須為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4.2 該年度香港代表隊運動員;或

4.3 於該年度前兩年起,在本港賽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各級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 名;

4.4 如申請者是21 歲以下,並於該年度賽季內取得以下成績:

● 於同一年度香港錦標賽之青年組別賽事中,獲得競賽組前5名;或通過本會代表隊教練團訂立之水平進行選拔

5. 如運動員未能參與本土賽事,但曾於過去12 個月內在香港以外地方參與本會認可之賽事,並獲得競賽組前3 名;運動員可將有關賽事資料連同該運動員的教練及香港所屬屬會之推薦信,按正常程序向總會提 出申請。

6. 運動員守則

申請人是否在該年度或以前成為代表運動員,因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或在比賽中使用禁藥的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因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成績及判罰停賽等之人士,除個別情況外, 港隊教練團才會設立訟裁機制, 否則其申請將不會被接納,訟裁結果將於執委會內商議及通過(執委會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 。

香港代表隊選拔(第二階段)資格

1. 第二階段選拔將於各比賽開始前四個月進行,並於比賽開始前四個月接受報名。

2. 所有第一階段入選並接受代表集訓隊訓練之運動員,將自動取得參與第二階段選拔之資格。

3. 第二階段選拔將考慮本年度或過去兩年香港錦標賽 / 排名成績,運動員可將「申請表」及「成績記錄表」連同所屬屬會之推薦信於選拔報名期內向總會提出申請。(世界運動會及亞運會除外)

(丙) 選拔程序注意事項:

1. 參選運動員之「申請表」及「成績記錄表」及其他申報資料如有錯漏,可能會被取消參選資格。

2. 第一及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將盡快公佈,所有參選運動員皆會獲個別電郵通知。

3. 第一或第二階段入選運動員必須承諾願意代表香港爭取最佳成績,及參與各項賽前集訓,並服從代表隊領隊、教練及中國香港健美總會指示。

4. 第一階段入選並於代表集訓隊內表現合格之運動員,並不保證於第二階段(決選)入選。

5. 中國香港健美總會有最後修訂此章程之權利。

(丁) 第一階段選拔標準(2010):

組別 選拔標準

全港男子健美錦標賽各組別 前 5 名

全港女子健美錦標賽各組別 前 5 名

全港健美元老錦標賽 (40 歲以上) 各組別 前 5 名

全港男子健美新秀賽各組別 前 5 名

男子青年組別 (21 歲以下) 各組別 前 5 名

全港男子古典健美賽各組別 前 5 名

健體小姐 前 5 名

大專組別 前 5 名

1. 合格標準以報名參選組別而定,並非根據實際年齡。

2. 如報多於一個賽事的選拔,則以最高的選拔標準為準。

五、 費用

全免

六、 參加辦法

凡有興趣參加公開選拔,並符合上述基本參加甄選資格的參加人士,請於每年一月第一個星期日截止日期前,將填妥的「報名表格」連同「聲明書」及認可的「成績記錄表」交回本會辦事處。

七、 公佈入選參加名單

獲選參加選拔賽的運動員名單將於該年度二月第一個星期五刊登於總會網站(公眾假期除外)。地區選拔委員會將發信或已電郵通知個別獲選的運動員。

八、 上訴程序

如欲對選拔審批結果提出上訴,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10 日內,以書面提出上訴。總會將安排在執委會例會召開會議,處理有關上訴,並於會議後的15 日內將上訴結果知會該人士。

1. 提出上訴

上訴人已對任何選拔審批結果作出有效的反對,但總會未能與上訴人達成協議 :

i. 以書面形式向總會提出

ii. 連同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iii. 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 10 日內提出

2. 總會在接獲上訴通知書後,須編定該項上訴的聆訊時間,並給予上訴人14 整天的上訴聆訊通知。

3. 執委會通常以書面方式發出裁決書。執委員會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但上訴人可提出申請,要求委員會就某法律問題呈述案件,以取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意見。

4. 申請呈述案件

i. 以書面形式向總會提出

ii. 連同一張 200 元的支票,支票抬頭填寫「中國香港健美總會」

iii. 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 10 日內提出

5. 上訴評審準則

總會在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一届第四十次會議中,根據《指引》第五段第四節,同意下列上訴評審準則:

5.1 比賽成績

5.1.1 於該年度前三年起計算香港錦標賽 / 排名成績分數(以獲最首名次為先)

5.1.2 如相同分數,已最近年度獲最首名次為先

5.2 運動員守則

上訴人是否在該年度或以前成為代表運動員,因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或在比賽中使用禁藥的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因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成績及判罰停賽等之人士,除個別情況外,港隊教練團才會設立訟裁機制,否則其申請將不會被接納,訟裁結果將於執委會內相議及通過(執委會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 。

5.3 評審過程

執委會評審會根據上文第 5 段所載準則,審議申請,並會定期查閱申請上訴評審個案,以了解實際情況。

九、 查詢電話: (852)2504 8246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處,總會有權隨時修改而無須另行通知。

八、 上訴程序

如欲對選拔審批結果提出上訴,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10 日內,以書面提出上訴。總會將安排在執委會例會召開會議,處理有關上訴,並於會議後的15 日內將上訴結果知會該人士。

1. 提出上訴

上訴人已對任何選拔審批結果作出有效的反對,但總會未能與上訴人達成協議 :

i. 以書面形式向總會提出

ii. 連同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iii. 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 10 日內提出

2. 總會在接獲上訴通知書後,須編定該項上訴的聆訊時間,並給予上訴人14 整天的上訴聆訊通知。

3. 執委會通常以書面方式發出裁決書。執委員會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但上訴人可提出申請,要求委員會就某法律問題呈述案件,以取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意見。

4. 申請呈述案件

i. 以書面形式向總會提出

ii. 連同一張 200 元的支票,支票抬頭填寫「中國香港健美總會」

iii. 申請人士可於總會公佈及網站刊登後的 10 日內提出

5. 上訴評審準則

總會在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一届第四十次會議中,根據《指引》第五段第四節,同意下列上訴評審準則:

5.1 比賽成績

5.1.1 於該年度前三年起計算香港錦標賽 / 排名成績分數(以獲最首名次為先)

5.1.2 如相同分數,已最近年度獲最首名次為先

5.2 運動員守則

上訴人是否在該年度或以前成為代表運動員,因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或在比賽中使用禁藥的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因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成績及判罰停賽等之人士,除個別情況外,港隊教練團才會設立訟裁機制,否則其申請將不會被接納,訟裁結果將於執委會內相議及通過(執委會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 。

5.3 評審過程

執委會評審會根據上文第 5 段所載準則,審議申請,並會定期查閱申請上訴評審個案,以了解實際情況。

運動員的角色與責任

  1. 熟悉及遵守運動禁藥管制政策及規條。
  2. 隨時可接受藥物檢測。
  3. 在運動禁藥管制的範疇內為所攝取及使用的物質及方法負責。
  4. 通知醫護人員有關身為運動員不能使用禁用物質及禁用方法的責任,及為確保任何治療不會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負責。
  5. 若運動員在過去十年曾有被非世界運動禁藥法規簽約組織裁定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的記錄,必須向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及有關國際聯會披露。
  6. 配合運動禁藥管制機構進行有關違規之調查工作。
  7. 按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本地體育總會或任何對該運動員有權限的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的要求,披露他們的運動支援人員的身份。
  8. 如運動員對運動禁藥管制人員或其他有份參與藥物檢測的相關人士有冒犯行為,而該行為並不構成干預行為,該運動員有機會因行為失當而受到相關管治機構的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